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示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